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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admin 时间:2024-05-27
期货自营交易是指在关系账户群内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或控制交易对手交易的行为。这意味着购买和销售订单来自同一个人。例如,如果你下订单购买100份玉米合约,然后以同样的价格卖出,并与自己达成交易。
交易结束后的交易不能有助于市场价格的发现,反而阻碍了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投资者单日对某合约的自我交易次数≥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反复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期货自营交易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1. 如果客户的交易行为是由交易所首次处理的,交易所将在当天对客户所在地的期货公司成员和境外特殊业务参与者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向客户传达交易提示,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第二次将客户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告知客户本地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业务参与者;第三次向交易处办理标准的,交易处在收盘后当天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业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业时间为1个月。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业务参与者从交易行为第一时间到交易所进行规范处理,交易所向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业务参与者指定联系人进行提示;第二次到交易办办理标准,交易办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业务参与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第三次对交易所进行规范处理时,交易所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业务参与者采取限制开业的自律管理办法,限制开业时间为3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套期保值交易的自交易行为并不是一种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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