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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admin 时间:2024-04-24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额账户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措施,控制期货交易风险。这些系统的核心目的是降低风险和控制损失。
1、保证金制度:每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2. 涨停制度:交易所设定每一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范围,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一期货合约的涨停范围。
3. 限制持仓制度:限制持仓是指会员、外国特殊参与者或客户按照交易所规定可以持有的某一合约的最大投机持仓量。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与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合并持仓计算。
4. 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会员、外国特殊参与者或客户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一合同的最大持仓数量。本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和合约,以及部分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设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5. 大额账户报告制度: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在某类型头寸合同中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限额的80%以上(含此金额)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头寸。委托期货公司成员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成员进行报告;委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人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人申报;委托人委托境外中介人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委托其境外中介人进行报告,境外中介人应当将报告委托给期货公司成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外国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
6、强制平仓制度:强制平仓是指当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违反规则时,交易所采取强制措施平仓相关头寸。
7. 风险预警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提醒谈话、出具风险警告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对风险进行预警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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